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参加裁判员、
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体育院校办学的实际需要,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高水平裁判员、教练员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裁判员、教练员培训工作坚持以按需选派、注重实效为原则,以获得项目前沿理论、技术、规则,反哺教学为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五条 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原则上需获得该项目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或符合相关协会推荐条件。
第六条 参加国际级裁判员培训原则上需获得该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或符合相关协会推荐条件。
第七条 参加教练员培训必须是该项目校代表队教练员或经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训练工作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教职工。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经费使用
学校在竞训处设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参加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经费使用必须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裁判员
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分两类情况,第一类为培训,第二类为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试。
竞训处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培训所需经费和成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所发生的经费。
二、国际级裁判员
国际级裁判员培训分三类情况,第一类为培训,第二类为国际级裁判员晋升考试,第三类为国际级裁判员认证考试。
竞训处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培训所需经费和成功晋升国际级裁判员及成功认证国际级裁判员所发生的经费。
三、参加教练员培训
竞训处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培训所需经费。
第九条 培训申请审批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大学生各项目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协会文件要求,在通知名单内的教师直接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批准后报竞训处备案;需推荐教师参加培训的,由竞训处委托相关单位(部门)提名,统一备案上报。
二、出国(境)参加培训的教师需按学校外事要求办理手续和请假。
三、教师参加裁判员、教练员培训,一年内同一级别,竞训处只负责一次培训经费,通知中直接提名教师除外。
四、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裁判员、教练员培训,属个人行为,费用自理,出现的其他后果由个人负责。
五、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培训,或受到培训组织单位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培训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均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管理
一、参加培训教师需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竞训处报到,将培训证书、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报竞训处存档备案。
二、参加裁判培训的教师需要在相关裁判协会中就学习内容开展专题讲座,报竞训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竞训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