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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代表队组建与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18日 10:57  点击:[]


沈阳体育学院代表队组建与管理办法

 

沈阳体育学院代表队是根据学校办学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拔运动技术水平高且道德品质优秀的学生进行专门训练,通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的团队(下简称校代表队)。校代表队由竞训处和相关二级办学单位共同管理。

    一、校代表队组建

(一)设置校代表队项目的原则

1.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所设比赛项目;

2.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所设比赛项目;

3.具有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比赛资格的项目;

4.社会资助推广项目。

(二)校代表队教练员、运动员编制数见附件

(三)教练员选聘

1.校代表队教练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事业心强,掌握执教项目规律,勇于创新和探索,敢于严格要求和管理,身体健康,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校代表队教练员由教研室推荐,经二级办学单位同意,报竞训处审核批准后上任。

(四)运动员选拔

    1.校代表队运动员必须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专项运动成绩突出;

2.校代表队运动员于每年9-10月份进行选拔,具体时间由各项目教练员自行安排。10月30日前由教练员进行网上填报校代表队信息流程,经教研室和二级办学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报竞训处统一公布。

二、校代表队管理

校代表队实行动态管理,分为学校和二级办学单位管理两个层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代表队由学校管理:

条件一,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比赛;

条件二,在两个学年内参加比赛必须获得省级比赛前两名或全国比赛前六名。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代表队,可向二级办学单位申请保留该代表队,由所在二级办学单位自行管理,报竞训处备案。达到两个条件后可再次申请由竞训处管理。

学校管理和二级办学单位管理的校代表队每年调整一次,管理层级与校代表队名单统一公布。

(一)训练要求

    1.校代表队训练,由教练员根据比赛任务和本队实际情况制定训练计划,明确具体训练任务、内容,年度训练计划报竞训处备案。

    2.运动员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训练,不得无故停练,各队应认真记载运动员出勤情况,对消极训练、考试不及格、组织纪律性差、经常不参加训练的运动员予以调整和处理。

    (二)训练时间

1.每学期的第一周由教练员上报校代表队训练时间,第二周开始训练,每周训练3次,每次2学时(80分钟);

2.校代表队参加全国院校以上级别比赛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3个月停课集训。

(三)学分

1.校代表队运动员根据参加比赛级别和成绩按学年奖励学分;

2.由学校管理的校代表队运动员每学年除给予4学分基础学分外,对应参赛获得的成绩再增加学分;由二级办学单位管理的校代表队运动员所得学分减半;

学分表

 类别 成绩   学分

洲际以上比赛

全国比赛

全国大学生或体育院校比赛

省级比赛

1-3名

12学分

12学分

10学分

6学分

4-6名

8学分

6学分

参赛

8学分

6学分

4学分

参加训练

4学分

4学分

3.校代表队教练员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七周,将运动员所获学分确认名单报竞训处。竞训处将于第十八周公示结果,公示期内受理异议。

(四)训练补贴

1.竞训处按《沈阳体育学院教师分配制度实施方案》标准,对学校管理的代表队发放训练补贴;

2.竞训处对二级办学单位管理的代表队不发放训练补贴;

3.假期按实际集训时间,教练员、运动员每人每天补贴50元伙食费;

4.校代表队代表其他单位参赛,按代表单位标准和要求发放训练补贴,由代表单位支付或从代表单位拨付经费中支付。

(五)参赛

1.赛事的级别和类型。不同类别的赛事,学生参赛受益面及外部影响力也有所不同。根据赛事主办方及社会影响力,将常见赛事分为以下不同级别和类型:

国际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国际单项协会组织的国际比赛;

洲际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亚洲单协会组织的亚洲比赛;

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俱乐部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院校比赛:全国大学生比赛(大学生体育各单项协会主办)、全国体育院校锦标赛、全国院校体育竞赛相关联盟组织的比赛;

省级比赛:省运会、省锦标赛、省大学生比赛。

以上比赛须列入学校参赛计划内。

2.校代表队和二级办学单位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参赛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竞训处制定下一年度“学校参赛计划”,审批后执行,经费预算由竞训处统一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分级管理使用。

3.学校管理的校代表队,参加“学校参赛计划”内的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组织的比赛和具有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比赛资格项目的全国比赛,经费全部由竞训处负责;参加省级以上其他比赛,竞训处只负责领队和教练员参赛经费,运动员参赛经费自理。

4.由二级办学单位管理的校代表队参赛经费自理。

5.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的各队,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6.校代表队外出参赛须由教练员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停课申请流程”,竞训处审批后向教务处报送运动员停课通知。

    7.各类比赛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往返,按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凡绕道或延长时间返校,所超费用自理。学生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教师的三分之一发放。

    8.由学校管理的代表队参加全国体育院校比赛,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领奖服装费,竞训处每人实报500元,不足部分自理。参赛服装由竞训处统一购买(体育舞蹈、武术套路比赛服装除外)。由二级办学单位管理的代表队代表学校参赛要求统一着装,费用自理。

9.校代表队教练员比赛后将比赛总结及有关资料(秩序册、成绩册、成绩证书等)上交竞训处存档。

三、代表队运动员伤病处理

入选校代表队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比赛时由竞训处或二级办学单位统一购买商业保险,若出现受伤情况教练员应指导运动员第一时间报险,治疗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学校不予负担。

四、代表队训练课检查

竞训处负责校代表队训练课的检查工作,竞训处工作人员或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查看训练课。每学期训练课开课后教练员不得随意变动训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或因病、急事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训练的,应及时向竞训处请假,竞训处审批后方可调整训练时间或停训。无故缺课按《沈阳体育学院教学与管理违规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五、代表队的奖励与处罚

    (一)校代表队参加“学校参赛计划”内的比赛,教练员按《沈阳体育学院教师分配制度实施方案》、运动员按《沈阳体育学院竞赛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办法》申请奖励。

(二)校代表队中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运动员,取消代表队运动员资格。

(三)校代表队运动员凡未经教练员同意擅自离队的,将取消其入队后所获得的学分。取消离队后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申报资格。

(四)凡被校代表队开除或取消代表队运动员资格的学生,不得再次入选任一代表队。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竞训处。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代表队名单及教练员、运动员编制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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