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参加
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鼓励和规范广大师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专业技能竞赛,是指沈阳体育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参赛计划内的专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 专业技能竞赛类别
第三条 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赛事,学生参赛受益面及外部影响力也有所不同。学校根据赛事主办方及社会影响力,将常见赛事分为以下不同级别和类型:
国际级: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著名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范围的专业技能竞赛;
国家级A类:指国家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团中央主办或参与组织的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
国家级B类:指全国性学术团体、教育部所属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所属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行业协会组织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
省部级A类:指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和团省委主办的省级专业技能竞赛以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教育部所属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所属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行业协会组织的区域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竞赛;
省部级B类:指省部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省域内专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竞训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确定“沈阳体育学院专业技能竞赛项目和分类”,与年度参赛计划一并下发;新增专业技能竞赛项目需申报,由专家确认分类后,方准予参赛。
第三章 参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办学需要于当年12月15前向竞训处提交下一年度参赛要求,竞训处统一制定学校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由相关二级办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竞训处职责
1.负责收集、公布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信息,主持论证参赛项目、确定竞赛组织实施单位;
2.负责审核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参赛方案;
3.会同相关部门安排落实竞赛场地、设备等保障工作;
4.负责竞赛结果的公布及资料的存档;
5.负责对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学生的表彰奖励;
6.负责组织专业技能竞赛的经验总结与交流等。
第七条 承担参赛任务的二级办学单位职责
1.负责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
2.负责参赛和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负责参赛队员的选拔、培训、报名及竞赛指导工作;
4.按照竞赛规程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5.负责整理竞赛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获奖作品等)上报竞训处备案,并自留备份;
6.负责做好与竞赛主办、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 外出参赛指导教师填写“外出参赛停课申请表”(见附表二),竞训处审批后向教务处转报学生停课通知。指导教师应与竞训处加强联系,认真做好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好比赛方案。
第四章 竞赛经费申请与使用
第九条 由承担组织参加专业技能竞赛任务的二级办学单位,根据下一年度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计划和竞赛规程(通知),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经费预算报竞训处汇总,学校审批后,经费下拨相关二级办学单位。
第十条 为使资金发挥最大作用,支持更多的学生参赛并提高学校影响力,专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国际、国家级A类、B类赛事和省部级A类赛事。可以列支的经费包括:
1.竞赛培训、指导费;
2.竞赛期间学校领队和指导教师食宿费、交通费;
3.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食宿费、交通费;
4.参赛服装、材料费等。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二级办学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省部级B类专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津贴计算方法
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计划内比赛,原则上每单一项目配备1名指导教师,按《沈阳体育学院教师分配制度实施方案》标准,由各二级办学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竞赛期间参赛教师和学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及杂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报实销,竞赛期间其他补贴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交通补贴按教师的三分之一发放。
第十四条 准备参加各级竞赛期间,不允许停课,如须在假期集训,可参照《沈阳体育学院代表队组建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伤病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能竞赛代表队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比赛时由二级办学单位统一购买商业保险,若出现受伤情况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第一时间报险,治疗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学校不予负担。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参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按《沈阳体育学院竞赛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办法》和《沈阳体育学院教师分配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参赛人员后,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学生须赔偿相应的报名费和培训费等,并取消下一次赛事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竞训处。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外出参赛停课申请表